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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中华:在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

徐会长、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和各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一国两制”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化和法制化,与国家宪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内地和香港草委在4年零8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这样一部法律的起草,殊为不易。这一立法过程绝对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高光时刻。邓小平先生当年曾高度评价说:“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香港回归后,得益于基本法的制度设计,香港特区的经济、民生、政制得到稳步发展,连续多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之一,香港市民也享有了比回归前更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在当年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如何维护国家安全也是各方高度关注的立法内容。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和中央对未来特别行政区的充分信任,中央通过基本法第23条将国家安全立法的部分责任交给香港特区。回归23年来,这份宪制责任长期没有得到落实,由此导致国家安全风险在去年“修例风波”期间集中凸显。面对严峻的形势,中央经过反复、慎重研究,作出了从国家层面直接出手推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重大决定。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后,人民大会堂会场里响起了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香港各界撑国安立法联合阵线”在短短八天时间内就在香港征集了支持立法的逾292万签名,这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十四亿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安全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如果说有哪件事情、哪项工作是对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最好的纪念,是对30年前起草基本法的前辈们最好的告慰,我想就是这个决定和将要出台的有关立法。

今天我们就是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时间节点举办纪念基本法颁布30周年的国际研讨会。

6月8日,张晓明副主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纪念基本法颁布30 周年研讨会上,以四个“为什么”的问答形式,把“一国两制”的初心、中央出手的必要性、打击极少数犯罪分子的主要考虑,以及中央出手的重大意义作了深入浅出的阐释,讲得非常透彻、非常生动,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强烈反响。在这个基础上,借这个场合,我想就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要制定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谈几点看法:

一、这部法律符合“一国两制”的初心,具有法律权威,既解决当务之急,又保证长治久安。

这部法律回归初心。“一国两制”的提出首先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这是“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本源。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别。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香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严重触犯“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背离“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初心的行为,我们必须通过这部立法进行规管,确保“一国两制”在正确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这部法律不容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严格遵循宪法、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次决定,严格遵循“一国两制”原则精神进行立法,并按照基本法第 18条的规定将该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这部法律是香港特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挑战的地位和权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与该法相抵触。

这部法律立足当下。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突出风险体现在“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暴力恐怖主义活动不断升级、外部势力赤裸裸干预不断加剧、“港独”“台独”同流合污等多个方面。这些风险在去年“修例风波”期间集中爆发,对香港特区社会稳定和经济民生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很多市民生活陷入困顿,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这部法律将针对这些突出风险,对预防、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等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作出规定。

这部法律着眼长远。它补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短板,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略,是严格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在港澳工作领域不断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步骤,是继续完善与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扎实举措,必将成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护身符”。

二、这部法律具备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要使这部法律发挥实效,关键要按照全国人大本次决定建立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包括明确国家安全的中央事权属性,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

首先,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特区负有主要责任,这方面绝大部分工作,包括执法和司法工作应当也必须由特区去完成。但中央也应当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当然,中央实行管辖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会取代香港特区有关机构的责任,也不会影响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其次,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维护国家安全。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是落实全国人大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管辖,必须要有实际抓手,产生有效震慑,不能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同时,特区政府也要设置相应机构,不仅在决策层面要建立权威、科学的决策机构,负责研判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相关工作,还要在执行层面充分发挥好本地的执法、检控、司法机构的作用,设立专门的部门,配备专门的力量,指定专门的人员,处理国家安全方面的事务,办理相关案件。

第三,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都需要拥有必要的权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需要赋予相关机构和人员必要的执法权力,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以确保他们能够高效地履职尽责。同时,立法还应明确执法过程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此外,中央在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应当与特区的相应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信息、情报共享。

三、这部法律凸显“一国”特色,兼顾“两制”差异,是我国立法实践的又一次创新。

与香港基本法一样,这部法律起草面对的问题十分复杂。一方面,在法律属性方面,这部法律既要对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行和刑罚作出规定,具有实体法的性质;又要对中央在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和香港特区的相应机构设置作出规定,具有组织法特色;还要对相关机构的办案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程序法的特点,从而令这部法律成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另一方面,在立法技术方面,这部法律既要与内地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全国性法律相衔接,又要兼顾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词用语和立法方式等方面也要兼顾香港社会的认受性。

当然,需要明确指出,虽然两地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存在较大的差别,但内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和香港相差不大,都包括实体法层面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程序法层面的程序公正、无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等原则。所有这些原则 都可规定在这部法律中。

开展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走足立法的各个环节和流程。香港社会对这部法律高度关注,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6月3日,韩正副总理在北京听取了林郑月娥行政长官以及特区政府有关主要官员的意见;香港中联办于6月6日、8日在香港组织了两场座谈会,听取了43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先生、梁振英先生担任召集人的“香港再出发大联盟”于6月10日在香港举办了座谈会,听取了40位大联盟发起人的意见。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的国际研讨会,事实上也将听取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今天下午大家可以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对这次立法做出自己的贡献。

徐会长、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基本法起草的那段历史。当时香港社会以及国际上很多人都对基本法持怀疑、唱衰的态度,甚至故意危言耸听,引发香港社会恐慌。但是基本法一经面世,就赢得了国内外人士的交口称赞,更在后来的实践中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为香港的顺利回归和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定海神针”的作用。徐泽会长当年全程参与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对此有着深切的感触。现在我们从国家层面推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所面临的形势,与彼时有着许多相似,虽然香港反对派及其背后的外部势力一再对我们的立法进行抹黑、歪曲,我们还是坚信,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今天中央出手补齐“一国两制”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短板,划清国家安全的底线,严厉打击极少数的违法犯罪分子,必将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法治、自由、开放等核心优势,保护绝大多数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行稳致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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