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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津市政协第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055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蔡关颖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港胞国民待遇的建议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部署,2018423日,市港澳办与香港特区政府驻天津联络处、香港(天津)商会共同举办便利港人在津发展座谈会。市港澳办负责同志就便利港人在津发展与在津工作、生活的香港同胞及在我市高校就读的香港学生代表座谈,并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听取意见诉求,了解掌握港人在津发展的基本情况。下一步,市港澳办将积极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推动落实给予港胞国民待遇政策措施,便利港澳同胞在津发展。

一、关于进一步放宽“负面清单”对港资企业的限制方面

20155月,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自201610月,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2017628日,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自2017728日起施行;2017730日,商务部公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2017年第2号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自2017730日起施行。天津市商务委将准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和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备案工作下放至各区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2017122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实施后有关备案工作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6号),香港、澳门投资者根据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在内地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2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符合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附件一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分别在上述协议中内地仅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内投资,除在线提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在线提交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文件;自201811日起执行。

20036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2017628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资协议》于201811日起正式实施。给予香港投资者更加开放的产业准入,更少限制。2016518日,商务部公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规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对港澳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投资备案管理工作,自201661日起施行。

二、关于对在津工作的香港同胞的户籍和身份管理方面

自我市津八条政策实施以来,天津市公安局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紧紧围绕服务经济、服务发展大局,积极推进工作有序开展。针对委员所提在津工作香港同胞户籍和身份管理无区别对待的建议,按照我市现行户籍管理规定,香港居民到内地地区工作生活需进行境外人口登记备案,公安机关为其出具《境外人员登记备案证明》,作为其在内地地区证明身份之用。目前尚未出台香港同胞在保留香港身份的情况下,在内地地区再次登记户口的政策。下一步天津市公安局将深入调研论证符合内地居民及香港同胞共同意愿的户籍政策,并积极向市政府请示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相应政策。天津市公安局将根据市政府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做好香港居民在内地地区的身份登记工作,保障其正当权益。

三、关于对在津工作的香港同胞就学方面

首先是国家明确规定给予高校香港学生国民待遇。天津市教委高度重视在津香港大学生教育工作。2016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明确对港澳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内地)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港澳学生与内地(祖国内地)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天津市教委及时传达解读文件精神,督促高校贯彻落实并要求制定本校实施细则。

其次是我市给予中小学香港学生市民待遇。为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天津市教委高度重视在津香港同胞子女就读工作,2011年天津市教委印发《关于在津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就读中小学的意见》(津教委〔2011103号),明确香港中小学生在天津就学与天津本地中小学生相同待遇。今后,天津市教委将继续督促高校及各区落实好香港学生相关政策,一视同仁,为加快天津发展做出贡献。

四、关于对在津工作的香港同胞,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方面

关于就业待遇方面。香港同胞在我市就业,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均无额外限制,可以办理多年期就业手续。对有需要的技术型人员,可放宽就业年限限制,在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服务等就业服务方面与内地居民一视同仁。此外,《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出台后,我市进一步简化了香港同胞办理就业的手续,目前,已将相关要件由之前的11个缩减为6个,办事流程也更加简便,为香港同胞在我市就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关于社会保障待遇方面。为适应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港澳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我市规定,只要在我市参保的香港同胞,均可享受同我市同等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在社保征收和支付方面对港胞也无区别对待。

下一步,天津市人社局将继续加大来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及发布,同时了解在津港澳人士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

五、关于对在津工作的香港同胞享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方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1222日收到国家文件后,立即组织我市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2018119日发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6号),并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进行了宣传,目前已陆续有香港同胞在我市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20184月下旬,会同香港特区政府驻天津联络处及香港商会天津分会专门组织了政策培训会,向在津香港同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下一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一如既往地为在津香港同胞做好各项服务。

市港澳办 20186月7

提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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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协第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557号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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