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天津市外向型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
办理出国手续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根据外交部《关于<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06】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5号)精神,参照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外向型企业是经我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二章 适用企业和人员范围
第三条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外向型企业法人代表,以及在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出国(境)从事与本企业业务有关的经贸、科技等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外向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市公司或控股上市公司外向型企业;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外向型高新技术企业;
(三)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委、办、局或集团公司重点扶持的其他外向型企业。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根据我市“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模式,外向型企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申办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程序和材料
(一)外向型企业单独组团出访,需先向其注册地的区、县外办或局级主管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申请。经审核后,由区、县外办或局级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报有因公出国(境)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由审批部门和单位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并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
(二)申办材料包括:
1、区、县外办或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国(境)申请公函。主要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具体任务、邀请单位、出访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单位、职务或职称、对外身份等)、往访国家、起程时间、在外停留天数及经费来源等。函号、印章齐全,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含手机号)。
2、邀请函。原则上需从往访国(地区)发出,并用往访国(地区)文字或英文书写,须有邀请人亲笔签名,附中文译文(可使用复印件,但需有原件以备核查)。
第七条 外向型企业派员参加“双跨”团组,申办同意复函时,需先向其注册地区、县外办或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县外办或局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函,报市外办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复函。
第八条 外向型企业派员参加“双跨”团组,申办双跨团组因公出国(境)任务确认件,需先向其注册地区、县外办或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县外办或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申办公函,报市外办审批同意后,出具出国(境)任务确认件。
第四章 申办理因公护照的材料
第九条 对外向型企业中第一次执行出访任务的人员,市外办将视情况颁发公务普通护照。申办公务普通护照需提供:
(一)因公护照申请表及申请出国(境)人员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双跨”团组的申请人需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初次出国,出具我市有因公出国(境)审查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持用外地身份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津住满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和经劳动部门备案的正式劳动合同(企业法人免交)及该申请人在该单位工作一年以上证明;
(五)出访国家或地区邀请信及中文译文;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七)企业纳税证明或出口创汇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有关证书;
(九)需附加提供的其它材料。必要时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面谈。
第五章 管理和处罚措施
第十条 市外办对有出国(境)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违犯规定审批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可以通知该部门和单位改正或取消;对有疑问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可以从该部门和单位调阅有关申办材料;对外向型企业派出团组和人员的管理情况和出访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审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区县外办和局级主管单位应对申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督外向型企业派出人员回国后,按时将所持因公护照收缴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外向型企业,要有严格的外事管理制度,指派熟知因公出国(境)政策规定和相关业务,责任心强,作风严谨细致的工作人员,作为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外事专办员;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管理,保证出国(境)人员的身份和按期回国,并确保因公护照按时收缴。
第十四条 申办单位如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文件,以假邀请函、假同意函、假出访人员身份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或利用因公渠道从事非法移民活动,市外办可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因公出国(境)申报权并限期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监察和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市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