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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2-20 00:00

 

关于下发关于天津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

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帮助我市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对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关于天津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天津市民营企业人员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

 

为帮助我市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对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人资格

(一)     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人员;

(二)     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第二条  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市外办报文申请旅行卡,同时一式两份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因私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三年;

(二)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三)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四)申请人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最近三年纳税证明,企业经营和进出口情况等材料;

(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六)劳动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证明;

(七)申请人简历。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外办或商会报送市外办外事管理处初审。

(二)市外办负责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报材料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三)外交部领事司对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后,将申请材料递交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审批。批准同意的结果反馈后,外交部领事司负责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卡

第四条  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向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应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企业要本着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各企业统一保管因私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外办。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需速报请市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二)因私护照持有人回国后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三)外交部领事司和市外办将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外交部领事司和市外办将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中止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的措施。

(四)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五)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条  费用

首次颁发旅行卡收费数额定为每卡115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外交部领事司将申请递交APEC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反馈审核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外交部领事司将通知换卡。

(二)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所属单位向市外办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在外交部领事司核查无误后,退还申办单位。

(三)民营企业人员赴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该卡。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附:1、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3、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

〇〇七年九月二十